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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1节(5/5)

完整指纹,a组含左右手五指指纹,初步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,b组含右手五指指纹,遗留者不详。

    掌纹证据:墙面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掌纹,a组含左右手掌纹,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,b组含右手掌纹,遗留者不详,但掌纹形态与b组指纹构成一体,系一人所留。

    鞋印证据:a组鞋印系42号球鞋鞋印,左脚前尖外侧有一边沿条裂缝特征,长2.2厘米,与死者脚上所穿鞋鞋底特征吻合。b组鞋印系43号皮鞋鞋印,右脚脚弓处有一缺损小圆圈特征,经查,死者遗留的鞋只均为42号,且均无此鞋底特征,疑似犯罪嫌疑人鞋印。

    足迹证据:因须对连续足迹做综合分析,此处略。

    毛发证据:无,纤维证据:无,武器证据:尼龙绳一根,与索沟内花纹印痕相符。

    区域二:生前主要活动区域,包括卧室床铺周边、洗手间,以及常用通路。

    整体描述:死者床铺凌乱,被害前疑似面窗背门而坐,床铺周边堆放编织袋四只,装有换洗衣物、日用品、书籍等,垃圾筐内无有价值证物,洗手间无最近使用迹象。

    血液证据:墙面血迹多为陈旧蚊虫血迹;精液证据:被褥有陈旧精液;其他体液证据:无;

    汗液证据:被褥有陈旧汗液;唾液证据:枕巾有陈旧唾液;尿液证据:便池有陈旧尿液;

    指纹证据:多处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指纹,a组含左右手五指指纹,初步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,b组含左右手五指指纹,遗留者不详。

    掌纹证据:个别处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掌纹,a组含左右手掌纹,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,b组含左右手掌纹,遗留者不详,掌纹形态与b组指纹构成一体,系一人所留。

    鞋印证据:有多处42号鞋鞋印,与死者遗留鞋只可配伍,有少量43号鞋印,均为前述右脚脚弓处有一缺损小圆圈特征皮鞋印,疑似犯罪嫌疑人遗留。

    足迹证据:提取两组足迹:a组足迹多见,双足外踏,内蹬,大外展步,步短而宽,步行姿态应为运足迈步缓慢,躯干后仰,左右摆动明显;b组足迹少见,双足正踏,正蹬,直行步,步长而窄,步行姿态应为运足迈步较敏捷,躯干前倾,摇摆幅度小,微低头。经鞋印比对,a组足迹为死者所留,b组足迹系43号鞋印遗留,疑似犯罪嫌疑人鞋印。

    毛发证据:床铺无毛发,地面有较多脱落毛发。纤维证据:地面发现少量长短不一黑色化纤丝;

    区域三:生前较少活动区域,包括厨房、卧室的书架、桌子、大衣柜以及房屋边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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